第十二条

有效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单位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