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等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