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通过引导村民、居民开展民主协商、共同参与公共事务,促进村民、居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级议事协商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协商解决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反映强烈的矛盾纠纷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