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