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