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