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合理设置过渡期,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