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