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投资承诺制”等改革,建立政府制定标准、部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行业有效监管的运行模式,精简工程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适应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市场准入环境,支持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