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九条有效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执行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