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