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电梯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