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的电梯使用单位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近二年发生过电梯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涉及电梯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