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有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或者变相再委托。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安全性能负责。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