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入口上游区域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自觉保护水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