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负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的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