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伐、滥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益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