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备用和规划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地下水所涉水域和陆域,包括桃林口水库、石河水库、洋河水库、细河等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适当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