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移民、生态保护补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等多种措施,加快推进封闭式管理。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主要入口上游应当根据保护需要设置防止畜禽进入的隔离防护设施。

河流、湖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由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