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并确定日常管护部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设置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线顶点、重要拐点、陆域水域交界处、道路进出点以及人群活动密集和易见路口、道路等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