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建设气候资源数据库。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