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气象基础性公益事业部分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