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合作机制,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市、县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需要,适时开展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单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制止或者终止其作业活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