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特点、气候资源区划和评估结果,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合理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发展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城市热岛效应、风害、雷电灾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以及对气候环境的破坏。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生态环境要素,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