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批准或者备案的航路航线和飞行时间内进行。

低空飞行活动不得影响公共运输航空运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