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行委)为主、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分级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委)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