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行委)、乡(镇)。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