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