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