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