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沿边产业园区、沿边城市带、兴边富民中心城镇和边境县(市)沿边行政村(社区)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