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文化繁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民族特色村寨以及传统民居、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山体滑坡等灾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