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增收的扶持政策,引导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