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增收的扶持政策,引导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