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立足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基础等,聚焦粮食、茶叶、花卉、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牛羊、生猪、烟草、蔗糖、天然橡胶等重点产业,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提升产业规模化、品牌化、绿色化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