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不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