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网址、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