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