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巡护工作,明确湿地巡护责任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巡查,发现破坏湿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