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未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持湿地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