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