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客运标志牌;(二)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包车合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