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各类道路客运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发布客运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合理提出客运经营的申请。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八百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