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中,不履行国家安全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和组织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