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信息共享和发布、应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和对外提供活动,保护青藏高原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遗传资源,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