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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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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依照《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的,由所在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当制定乡规民约或者其他管护办法,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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