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及其他防护林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全额返还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防护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