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