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情况;(五)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