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