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确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期间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司法鉴定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