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