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